【案卷】
斗布拉子,男,彝族,1976年4月生,四川普格人,2003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普格縣蕎窩鎮原株木樹村黨支部書記。
2022年11月,斗布拉子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普格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2年12月,斗布拉子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貪污犯罪,被開除黨籍。
2023年7月,斗布拉子因犯貪污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0萬元。
【案探】
“不是組織拋棄了我,是我離開了組織,組織給了我一切,我卻毀了一切……”2022年12月,涼山州普格縣蕎窩鎮原株木樹村黨支部書記斗布拉子在留置室里泣不成聲。面對桌面上的處分決定書,“開除黨籍”四個字讓斗布拉子悔不當初。
斗布拉子曾居住在普格縣交通、教育條件落后的高山鄉鎮原祝聯鄉,為了讓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他變賣了老家的房屋和牲畜,“遷徙”60多公里,搬遷至條件相對較好的蕎窩鎮。作為一名普通黨員,斗布拉子在同鄉鄰里中有一定威望,不少原祝聯鄉村民紛紛“追隨”他的腳步,也搬遷到了蕎窩鎮。2015年3月,斗布拉子憑借好口碑,當上了蕎窩鎮株木樹村黨支部書記。當時的斗布拉子,對村級經濟到家長里短、從項目建設到人居環境都事無巨細、事必躬親,獲得了村民的一致好評。
2019年對于斗布拉子來說是不平凡的一年。一向重視教育的他,如愿以償收到了兩個孩子考上大學的好消息,但高額的學費讓原本收入微薄的斗布拉子犯了愁。
就在這時,普格縣現代生豬產業園區一體化項目在蕎窩鎮原株木樹村5組落地實施,需要征用該村部分土地。斗布拉子負責統計和上報農戶被征占房產、青苗等數據,統一為村民申領征用補償款。
“斗布書記,我家的青苗應該補償12000元吧,為什么只打了4000元在我的卡上?”領到補償款的村民阿下某甲拿著補償名冊找到斗布拉子。
經過核對,斗布拉子發現阿下某甲、阿下某乙兩兄弟本應分別補償1.2萬元、0.4萬元,但填報時因工作失誤把兩家補償面積填反了,因此阿下某甲只收到0.4萬元補償款,而阿下某乙收到了1.2萬元。
隨即,斗布拉子找到阿下兩兄弟進行調解,并按照程序進行多退少補,重新申報了阿下某甲家的差額,多發的8000元則需要退回蕎窩鎮賬戶。
拿著阿下某乙退回來的8000元,斗布拉子猶豫了?!巴迌簩W費拖不得,這錢我先用著,等賣了烤煙賺了錢再退給鎮上?!倍凡祭右恍南胫缅X應急,準備經濟寬裕后再還上,便挪用了這8000元。
隨著時間的推移,他發現并沒有人追究這筆錢的下落,便心安理得地將這8000元裝進了自己的腰包里。此時的斗布拉子還沒意識到,心中萌生的貪欲開始占據上風,廉潔底線已經失守。
全村征占補償款的統計審核、上報申領全經斗布拉子一人之手,讓其第一次找到了掙錢的“竅門”。于是,在接下來的補償款統計申報時,他利用職務之便,將妻子的名字填進了青苗補償花名冊里。沒過多久,虛報冒領的青苗補償款如期而至,斗布拉子又一次在“越界”中體會到了不勞而獲的刺激和喜悅。
“與其說是為了娃兒,其實是自己鬼迷心竅,沒有經受住誘惑,雖然交材料的時候也很忐忑和羞愧,但當看到虛報補貼款順利到賬的時候,我徹底迷失了。”貪欲之門一旦開了口,便如火燎原、如水自溺。此時,斗布拉子“一心為民、不貪不占”的初心早已蕩然無存,“掙大錢”的想法愈發堅定。
2020年12月,在統計土地補償時,面對每畝5000元的“可觀”補償,斗布拉子再次動起了“歪心思”。在不符合補償條件的情況下,其利用職務便利,假借原株木樹4組村民俄木某某名義,在土地補償花名冊中編造了50畝土地補償款25萬元、4座烤煙房補償款2萬元的假數據。很快,共計27萬元補償款順利打進了俄木某某的銀行卡。
2021年1月,俄木某某將27萬元現金取給斗布拉子,作為感謝,斗布拉子當即抽出1000元作為辛苦費給了俄木某某。提著沉甸甸的現金,麻木的斗布拉子早已沒有了當初的緊張和不安,取而代之的是被貪欲侵蝕的滿足。
經查,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斗布拉子利用職務便利,以他人名義,通過虛造土地、青苗、烤房等方式,違規套取28.9萬元補償款占為己有。
“我也掙扎過,但想到這些年來為村里干了這么多事,卻沒撈到一點好處,心里有點不平衡??吹健袡C可乘’,便把手伸向了項目補償資金,卻不知道這是在‘自掘墳墓’……”斗布拉子顫顫巍巍地放下手中的處分決定,戴上冰冷的手銬,悔恨的淚水早已浸透了他的臉頰。
【案析】
一步錯,步步錯。斗布拉子也曾是一名不貪不占、一心為民的“好支書”,然而,在“免疫力”最低的時候,徹底淪陷在貪腐帶來的短暫快樂中,最終淪為了“階下囚”。斗布拉子身為中共黨員,紀法意識淡薄,廉潔底線失守,利用職務便利,以欺騙等手段,違規套取并侵占國家補償款,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應予以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斗布拉子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斗布拉子的行為應當認定構成貪污罪。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
第四十條: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作者:米明孚 王曉醇 楊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