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
張德軍,男,1970年8月生,四川高縣人,高縣來復鎮原楊梅村黨支部書記。張宇平,男,1982年1月生,四川高縣人,高縣來復鎮原楊梅村村委會主任。
2021年5月,張德軍、張宇平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1年6月,張德軍、張宇平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2021年12月,張德軍、張宇平二人因犯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數罪并罰,被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和一年二個月,分別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和12萬元。
【案探】
“村上有一筆屬于我們楊梅村4組的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放在村集體賬戶上好幾年了,一直還沒有用。現在楊梅村要被合并了,我們擔心這筆錢被新合并的村‘統籌安排’使用掉……”
2019年,宜賓市高縣來復鎮楊梅村與太平村合并期間,4組村民反映,村集體賬戶上有一筆屬于他們組的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希望村建制調整之后,這筆資金還是要用于原楊梅村4組的集體公益事業上。
接到反映后,新的村委班子在清理村組集體資金時特別留意了這筆資金,但是驚訝地發現,該筆資金在幾年前就已發放給了4組組長。村民們為什么說這筆錢還在村集體賬戶上呢?事出反常,鎮紀委在獲悉該情況后立即開展核查。自此,一筆移民后期扶持資金撂倒兩任村干部的問題浮出水面。
一筆資金,兩任村官“前腐后繼”
“請看一下這張票據,上面是否是你本人簽字,是否收到票據上的款項?”
“這個字不是我本人簽的,收據上的錢我也沒有收到過。”
來復鎮紀委核查組走訪4組村民核實相關情況,并對該村記賬憑證和銀行流水進行分析,發現存在賬目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嚴重問題。鎮紀委辦案人員清晰記得,這筆款幾年前就被村干部挪用過一次,沒想到同一筆款會被繼任村干部再次挪用。
原來,2006年至2012年,時任高縣來復鎮楊梅村黨支部書記張某書、村文書刁某旭利用職務便利,私分楊梅村4組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1.8萬余元,2013年5月被來復鎮紀委查獲并予以追繳,張某書和刁某旭也受到相應處理。2014年初,這筆涉案資金被退還到楊梅村村級賬戶。
收到張某書和刁某旭二人退回的涉案資金后,接任的楊梅村黨支部書記張德軍和村委會主任張宇平并沒有引以為戒,反而對這筆資金也動起了“歪心思”,“前腐后繼”利用職務之便將這1.8萬余元再次私分。同時,二人仿冒楊梅村4組組長張某友簽名,偽造了1張向張某友支付移民后期扶持資金1.8萬余元的票據虛列支出。
畏罪潛逃,躲不開天網恢恢
“打麻將是2015年就開始的,后來就進行網絡賭博。”張宇平在任原楊梅村村委會主任期間參與賭博,讓自己負債累累、債臺高筑。為盡力填補債務,張宇平盯上了村集體資金、專項資金,并伙同張德軍進行挪用。
“張宇平把這個錢取出來以后就拿了部分給我,當時我還是說,這個錢我們可以先用,等以后有錢了還是要把錢還回去……”回想起第一次伸手,張德軍表示自己當時還是十分惶恐不安,但是貪欲的大門一旦打開就無法關上,當“機會”再次來臨,嘗到“甜頭”的張德軍依然選擇了伸手。
之后,張德軍和張宇平又多次違反村集體財務管理制度,利用職務之便,先后從楊梅村村委會集體賬戶支取集體資金12.9萬余元予以私分。
2016年底,張德軍辭去支部書記職務之前,因擔心私分集體資金一事敗露,便與張宇平偽造了符合當時移交收支情況的村集體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表,以假亂真逃過鎮、村審核,并以此為依據辦理了楊梅村集體財務移交。
2017年,擔心東窗事發的張宇平更是干脆離職跑路、外出務工,自以為時間久了就沒人在意、追究這件事。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2019年村建制調整期間,來復鎮核對合并村財務時發現端倪,鎮紀委介入調查,張德軍、張宇平監守自盜的貪腐行為終于暴露。
2021年初,在公安機關的協助下,高縣紀委監委擋獲回家過年的張宇平。至此,“前腐后繼”的貪腐戲正式落幕。經查,2014年至2016年期間,張德軍、張宇平涉嫌貪污和職務侵占共計14.7萬余元。
為舉一反三,推動以案促改,高縣紀委監委及時開展“三資”管理專項清理和離任村干部審計工作。通過專項清理,發現問題230余個,15名“三資”管理失職瀆職人員受到嚴肅追責問責。
【案析】
正所謂,村看村,戶看戶,群眾看干部,老百姓對身邊侵吞群眾利益、破壞黨員干部形象的“蠅貪”深惡痛絕。本案中,張德軍和張宇平作為聯系群眾一線的村干部,卻為了一己私利,置群眾利益于不顧,把黨紀國法視同兒戲,影響惡劣。事后,二人還自作聰明,想方設法掩蓋真相、欺瞞組織,妄想逍遙法外。但事實證明,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張德軍、張宇平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張德軍、張宇平的行為應當認定構成貪污罪及職務侵占罪。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5年)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務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作者:米明孚 胡進文 熊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