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被喻為“人民的權利大廈”,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密切聯(lián)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今年5月,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出臺《關于做好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見》,明確對被檢舉控告的黨員干部,經組織調查不屬實的,應及時澄清正名,充分體現(xiàn)了對被檢舉控告人名譽權的保護。在處理信訪舉報等日常工作中,如何結合民法典更好地保護被檢舉控告人的民事權利,可以考慮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嚴格依紀依法核實。在對檢舉控告事實進行核查過程中,核查人員要嚴格依照黨內法規(guī)和法律法規(guī),實事求是、依法履職。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因此,在調查核實中,嚴禁采取侮辱、打罵、體罰等侵害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民事權利的方式取證。在談話中,要平等對待,嚴禁盛氣凌人;要善做思想工作,嚴禁以權壓人;要注意保障談話對象休息時間,做好安全預案、嚴防安全事故。核查人員在查詢通信記錄、銀行流水及調取相關書證過程中,要準確界定調取的范圍,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不得超越范圍調取,也不得調取與檢舉問題無關的書證、物證,更不得查詢、調取無關人員的信息,這是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規(guī)則、監(jiān)督執(zhí)法工作規(guī)定和監(jiān)察法明確要求的,也與民法典中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相貫通。
精準審慎處理。檢舉控告的處理結果,將直接影響檢舉人和被檢舉人的諸多民事權利。對檢舉控告的問題進行核查后,被檢舉控告人可能面臨通報批評、黨紀政務處分、上交違紀所得等處理,涉及的民事權利有名譽權、財產所有權等。在核查及處理過程中,紀檢監(jiān)察機關要嚴格按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xù)完備、程序合規(guī)的要求,確保檢舉控告件辦理質量。對于疑難復雜問題,可以和審理等部門共同會商,避免定性處理不準確。如構成違紀,黨支部在討論處理意見時,應充分聽取其本人意見,保護其申辯權,這與民法典規(guī)定的民事主體享有“抗辯權”的精神相同。此外,對于實名檢舉控告的,無論核查結果如何,均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檢舉控告人,這是民法典規(guī)定的民事主體“知情權”的體現(xiàn)。
穩(wěn)妥澄清正名。對檢舉控告的問題經核查不屬實的,予以了結。如認定被檢舉控告人受到誣告陷害的,要及時進行澄清正名,以保障被檢舉控告人的名譽權等民事權利。澄清正名是保護被檢舉控告人權利的過程,如處理不當,也可能成為侵犯被檢舉控告人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權利的過程。一方面,是否需要澄清正名應充分尊重被檢舉控告人的意見。對于擬采取會議澄清、登報澄清等方式在較大范圍公開澄清的,實施前應征求澄清對象本人意見,避免其民事權利受到“二次損害”。另一方面,澄清過程要嚴防泄密。對于在核查過程中掌握的,檢舉控告人、被檢舉控告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以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應當注意保密。最后,將澄清工作與保護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積極性緊密結合起來。在澄清正名的同時,及時將相關澄清材料歸入干部廉政檔案備查,對因失實檢舉控告而受到錯誤處理、處分的,應當在職權范圍內予以糾正,或者向有權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協(xié)同有關部門維護干部權益,依法保護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積極性。(肖文鮮 作者單位: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qū)紀委監(jiān)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