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不得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職務消費主要包括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通訊、業務招待(含禮品)、差旅、國(境)外考察培訓等消費項目。因此,本項禁止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主要是禁止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飯店、賓館等場所進行業務招待、出差住宿或者組織培訓。
作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方面的專門性規定,《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指導意見》沒有對職務消費場所作出禁止性規定,但是也提出加強對職務消費的監督檢查,將規范職務消費作為企業負責人廉潔從業的重要內容,還要求企業負責人將職務消費情況在述廉評廉會議上進行通報?!秶衅髽I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之所以禁止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就是要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防止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為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
特定關系人是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近親屬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職務消費是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的支出,如果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其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就是公私不分、變相為特定關系人經營業務提供便利條件。職務消費的數額累積起來往往不小,所以在什么場所進行職務消費對于場所經營人來說都意味著一筆較大利潤。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運用手中的權力,一般能決定在哪里進行職務消費,如果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無疑是以權謀私,用公家的錢膨脹私人腰包的行為。因此,本項禁止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