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
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中,
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提供利益行為的限制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六條有五項內容從不同角度對約束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提供利益問題作出規定。分別是:第(一)項“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第(二)項“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第(三)項“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第(四)項“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第(五)項“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擁有職權和行使職權的目的是為了管理和經營國有企業,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國家利益、出資人利益和企業利益。權力只能用來履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所承擔的職責,而不能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提供不正當利益。對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個人謀取利益問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得比較明確,要求也非常嚴格。但一些人往往通過各種渠道將權力轉化為經濟利益,其中一個典型的手段就是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從多個角度對可能出現的情況作出規范。這些要求,主要來自中央紀委歷次全會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提出的要求。同時,比較以往的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增加了特定關系人的概念、擴大了禁止投資入股的主體范圍,要求更為嚴格,也更為全面。